武宁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
行为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社会治安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人员,仍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通过其它方式、其它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严厉打击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车和相关公务车辆通行及其它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及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严厉打击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人员,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严厉打击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武宁县公安局
二0二0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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