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法院船滩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涉众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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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部办公室进行调解

九江法院网讯 5月19日下午,武宁县人民法院船滩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妥善化解了涉众群体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武宁县澧溪镇某村民委员会与新宁镇两村民因林地承包问题发生纠纷,该村向武宁法院船滩法庭起诉,请求解除之前双方签订的《承包荒山果园开发经营协议》并要求支付承包租金7700元。该村表示由于承包出去后,被告对山林未管理,也未进行投资开发,村里没有获得收益,且每年还要向蔡某发放4000余元“天保林”补贴资金,村民表示不满。案件受理之后,经过初步了解,存在村民集体上访的风险,考虑到案件的该种特殊情况,法庭迅速启动多元化解程序,决定庭前到实地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月19日下午15时,法庭人员与该村支书、被告蔡某及代理律师到达村部,经双方的陈述,确定了双方对2003年元月签订的《承包荒山果园开发经营协议》中的矛盾争议点:

一是承包荒山范围问题。蔡某认为,该村村委缩小了他的承包范围,导致承包后发证面积少了许多。经调查,双方对山林东南北界线均无异议,但在西界存在一定争议,事实界限与协议中有冲突。该村村支书拿出80年代的山林确权原始凭证,表示当时签订协议时将该村九组村民的土地写进了协议中,但实际双方划分的界限是不包含九组的。

二是承包后寺庙修路上山导致林木损毁的补偿问题。蔡某说道,之前去山上他修了一条小路,后来山上建了一座寺庙,路面扩展的时候把他种的树木损毁了,第一次路面扩展时补偿了1万余元,后来又修了一次路,损毁了2亩左右树木,没有进行补偿。该村支书表示路并非是村里修的,村委会并非侵权人,况且修路后蔡某也是受益人,另一方面蔡某13年来未向村里缴纳承包租金,共计有9100元。

三是承包荒山的租金问题。支书表示,现在租金太低,当时协议签订时每年700元,现如今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和消费也提高了,况且被告还有“天保林”补助资金,村民集体认为不能再按以前标准计算租金。蔡某认为,协议签订后就是有效的,不能无故更改协议内容。

在详细了解双方的问题症结所在后,法庭工作人员对双方问题进行了调处。一是及时前赴实地。在村支书的带领下,一行人乘车上山到承包荒山西界处进行实地查看,并详细了解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以及具体的界址。二是妥善化解纠纷。现场查看后,针对双方争议的界址范围和承包租金、因修路造成的被告林木损失进行现场调解,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以情以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化解矛盾纠纷,在法庭人员的不懈努力下,于当日下午19时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双方明确了林地承包的界址,村委会决定对蔡某之前13年的租金进行减半,被告不再追究因修路给其造成的损失,2020年起至承包期结束的租金从每年700元提高至每年1000元。

据悉,该院船滩法庭一直注重案件调解,始终秉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司法理念,每年调撤的案件均在百件以上,占收案数一半以上的比例,坚持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相结合,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争取做到案结事了,以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并有效提升了辖区内的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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