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加强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推动建立执行管理长效机制,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指挥管理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20年5月6日起在全省法院建立跨区域指挥管理执行案件的工作机制。近日,江西高院执行局负责人就相关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规定》明确,实行执行案件跨区域指挥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事项委托、执行指挥等工作和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的集中统一使用,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规定》对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的适用情形、办理程序、办理方式以及结案要求,对事项委托的条件、程序、办理以及结案,对统一调度警力的条件和要求,均予以明确规范。
《规定》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指挥管理工作情况和下级法院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执行工作年终考核;跨区域指挥管理整体工作严重落后的地区将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范围。各级法院和有关人员在跨区域执行指挥管理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不服从统一指挥管理等行为的,上级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诫勉约谈、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启动“一案双查”程序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规定》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事项委托等跨区域执行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有效解决跨区域统一指挥和调度执行力量、执行装备,集中力量执行等问题。
江西高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跨区域指挥管理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跨区域指挥管理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20年5月6日起在全省法院建立跨区域指挥管理执行案件的工作机制。江西高院执行局就该规定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解读。
问:为何要建立执行案件跨区域指挥管理工作机制?
答: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的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我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跨区域指挥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加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事项委托、执行指挥等工作和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的集中统一使用,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问:如何实现执行案件跨区域指挥管理?
答:执行实践中,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存在适用不多、操作不规范、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有些法院不会用、不愿用协同执行措施;有的法院对事项委托措施使用不规范。为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对指定、提级执行的适用情形、办理程序、结案要求予以明确。
二是明确协同执行条件、程序、办理方式等,促使各级法院进一步运用。
三是明确事项委托条件、程序等,促进规范运用。
四是将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等纳入执行办案系统,由立案庭立“执监”案号的案件转执行局办理。
五是将事项委托工作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事项委托系统办理,依托信息化规范办理。
问:如何理解执行案件的跨区域指挥?
答:执行指挥是指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查决定在本辖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下级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推进案件执行,以及上级法院依职权或省法院函示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执行指挥程序的措施。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工作的日常指挥、应急指挥、专项行动、执行力量和装备调度等执行指挥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调度其他法院执行力量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调度;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执行力量的调度由省法院进行。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服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挥与调度。
问:案件长期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答:根据《规定》要求,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法院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导致案件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指定执行申请。
一是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启动处置程序的。
二是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启动处置程序的。
三是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是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问:上级法院在案件调度过程中,认定由其他法院更适宜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五类情形:
一是同一申请执行人不同被执行人的案件分属不同法院,由某一个法院一并执行更适宜的。
二是不同申请执行人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分属不同法院,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一并执行更适宜的。
三是互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案件分属不同法院,由某一个法院一并执行更适宜的。
四是申请执行人系其他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系其他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某一个法院一并执行更适宜的。
五是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法院与对该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所在法院系不同法院,由某一个法院一并执行更适宜的,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先行解决的除外。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执行案件,且不需要通过指定执行、提级执行解决的,下级法院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启动协同执行程序?
答:(一)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扰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辖区内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应当优先适用本规定有关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具体条款。
问:如何解决跨区域指挥管理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答:一是强化考核。将各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指挥管理工作情况和下级法院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执行工作年终考核;跨区域指挥管理整体工作严重落后的地区将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范围。
二是强化监督。各级法院和有关人员在跨区域执行指挥管理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不服从统一指挥管理等行为的,上级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诫勉约谈、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启动“一案双查”程序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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