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提供旅游等活动安排的一方与接受的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一方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对另一方的某些利益具有影响力。
二是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行为与受礼、受贿行为的区分。如“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未能查明的,可以直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追究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的党纪责任。比如,“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已经查明,且查明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鉴于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的行为既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行为构成,又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受贿的行为构成,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的规定,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不宜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比如,“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已经查明,且未发现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提供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鉴于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的行为既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行为构成,又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受礼的行为构成,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应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关于“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处置问题。如“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已查明的,无论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的行为构成受贿抑或受礼,均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收缴;如“旅游活动安排”实际支出费用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原因未能查明,且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的一方自愿主动上交相关旅游活动安排支出费用的,实践中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登记上交处理。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