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  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帐应在工程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按照治理措施进行隐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签认并将治理台帐存档。

第八条  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据职责应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列入重点名单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应措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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