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汪先进报道:4月9日上午,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武宁县人民法院大桥法庭法官到矛盾发生地武宁县横路乡花园村下蔡被告家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庭前调解,通过办案法官耐心调解,虽然未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双方的矛盾有所缓解,为今后的庭审和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调解现场(刘敏敏 摄)
调解现场(刘敏敏 摄)
经查,原、被告系同一小组村民,2018年9月9日,被告蔡某驾驶三轮车搭乘原告妻子去横路乡集镇,因车辆失控导致原告妻子摔倒受伤致死,后经双方亲属代表和村委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20万元的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于当年农历年前双方因支付赔偿款事宜曾产生过纠纷,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9万元。2019年9月份原、被告又因被告丈夫在原告承包的鱼塘放水产生争吵和肢体冲突,被告在冲突中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万多元。原告认为双方达成协议的付款时间已经届满,被告及亲属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赔偿款11万元,故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告应先对其受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否则不予赔偿。
案件受理后,法官了解案情,认为双方系邻居关系,被告一直因无偿搭乘原告妻子发生交通事故而需赔偿20万元而耿耿于怀,双方后续又产生了两次纠纷,如果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很可能还会因邻里琐事产生纠纷和打架。故决定克服办案压力,亲自上门进行诉前调解,法官先到当地村委会邀请当地村党组织成员一同参与进行调解,因当天村党组织成员有工作走不开遂自己独自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先对双方的积怨进行疏导,劝解双方要以和为贵,依法主张权利,今后不要因此事产生纠纷和冲突,然后针对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即被告受伤后,原告应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组织双方发表意见。开始原告不同意就该问题进行协商,认为系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问题,法官向其解释,原告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没错,但今天法官到本地进行调解,希望就所有的纠纷一并处理,如果能进行调解,可以避免后续的诉累。调解过程中法官仔细查看了被告治疗的病例资料和医疗票据,结合双方的意见提出了供双方参考的调解意见,双方均表示待考虑咨询后再进行调解。
武宁法院大桥法庭始终遵循“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原则,克服干警少和案件多的困难,把审判力量延伸推进到一线,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强化送达法律文书时的解释沟通工作,千方百计寻找化解矛盾的突破口,注重凝聚村组干部和法律工作者的力量进行共同调解。2020年一季度案件调撤率达到70%,有效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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